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439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鄭崇文律師即李秋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
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柒萬零肆佰玖拾伍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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