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萬1,2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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