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7年度,106號
TPEV,107,北建簡,106,2018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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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9萬1,2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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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