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聖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
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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