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7年度,464號
CDEV,107,橋簡,464,2018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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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月好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苓雅
             區戶政事務所)
           現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107 年度橋簡字第46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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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