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418號
PCEV,107,板簡,2418,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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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4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袁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周懷漢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契 約書第14條附卷可稽,又原告總行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原 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而被告既係繼承上開債務關係 ,兩造仍應受原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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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