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事聲字,107年度,60號
STEV,107,店事聲,60,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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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事聲字第6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邱裕鑑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政宇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所為107
年度司促字第15360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07年10月2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 人陳政宇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及自債務人收受本件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10月4日以相 對人陳政宇住居於臺中市豐原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 權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異議人於107年10 月23日收受上開駁回裁定後,於107 年10月26日具狀聲明異 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2項後段規定送請本院裁定,合先敘明。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經銷契約相對人係環球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資產公司),因就其負責人戶 籍未查明,本件僅就環球資產公司所生之侵權為發支付命令 之請求,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求准支付命令之裁定,俾明 異議人之真意及系爭契約之內容,爰依法提出異議云云。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 請為專屬管轄,且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查本件相對人陳政宇之住所地為臺中市豐原區,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 定,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異議 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核非適法,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異議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雖以契約之相對人係 環球資產公司,因就其負責人即相對人陳政宇之戶籍未查明 ,故僅就環球資產公司所生之侵權為發支付命令之請求而具



狀提出異議云云,並提出經銷契約為憑。然查,法人與自然 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異議人向本院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時,係以自然人陳政宇為相對人,而非以環球資產 公司為相對人,異議人請求以環球資產公司為相對人准予核 發支付命令,洵非有據。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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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