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518號
CYEV,107,嘉簡,518,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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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518號
原   告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告 賴永森 
      賴秋梅 

      賴秋娥 

      賴秋美 
      魏士晉 

      李榮富 

      李豪進 
受告知人  賴姵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賴姵良與被告賴永森賴秋梅賴秋娥賴秋美魏士晉李榮富李豪進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林完妹之遺產,准予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被代位人賴姵良之債權人,賴姵良積欠原 告本金新臺幣(下同)31,931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原告已取 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核發98年度司執字102776號債權憑證 。而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訴外人 林完妹所有,林完妹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死亡後,系爭不 動產由林完妹之子女即賴姵良、被告賴永森賴秋梅、賴秋 娥、賴秋美林完妹之孫即被告魏士晉李榮富李豪進魏士晉李榮富李豪進之母賴金花於71年4 月3 日死亡, 由魏士晉李榮富李豪進代位繼承)共同繼承,並登記為 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賴姵良迄今未清償前 開債務,亦怠於行使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 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賴姵良積欠原告本金31,931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原 告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核發98年度司執字102766號債 權憑證;系爭不動產原為訴外人林完妹所有,林完妹於104 年3 月9 日死亡後,系爭不動產由林完妹之子女即賴姵良、 被告賴永森賴秋梅賴秋娥賴秋美林完妹之孫即被告 魏士晉李榮富李豪進魏士晉李榮富李豪進之母賴 金花於71年4 月3 日死亡,由魏士晉李榮富李豪進代位 繼承)共同繼承,並登記為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 所示等情,業據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 件為證,並有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07 年8 月10日嘉上地 登字第1070004610號函及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 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 同被告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此項 代位權行使之範圍,依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之旨趣推之, 尚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 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 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皆得由債權人代位行 使。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觀諸同法第1151 條、第1164條規定甚明。查賴姵良積欠原告之前開債務,並 經原告取得執行名義,業如前敘,賴姵良既未清償,復怠於 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賴姵良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訴請裁判分割 系爭不動產,參以系爭不動產未見有何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 訂定不得分割之情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 之規定,按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 為之。是以,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748 號判決參照)。且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 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 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 聲明之拘束,惟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 價格及利用效益等情事,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經本院 斟酌系爭不動產之共有情形、經濟效用及兩造之利益等情事 ,認其分割方法應由全體繼承人即賴姵良與被告按如附表一 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
㈣從而,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完妹所遺系爭不動產,並由 被代位人即債務人賴姵良與被告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五、再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而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 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 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是以,原告代位賴姵良提起本件分 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由 全體繼承人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而原告 之債務人賴姵良應分擔部分即由原告負擔之,爰諭知訴訟費 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一:
┌──┬───────────────┬────────┬─────┬────────────┐
│編號│被繼承人林完妹所遺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公同共有之│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
│ │ │ │權利範圍 │(分別共有) │
├──┼───────────────┼────────┼─────┼────────────┤
│ 1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9.48 │全部 │被代位人賴姵良及被告賴永│




│ │ │ │ │森、賴秋梅賴秋娥、賴秋│
│ │ │ │ │美等5 人,應繼分各6 分之│
│ │ │ │ │1 ,分割後之應有部分各為│
│ │ │ │ │6 分之1 。被告魏士晉、李│
│ │ │ │ │榮富、李豪進等3 人,應繼│
│ │ │ │ │分各18分之1 ,分割後之應│
│ │ │ │ │有部分各為18分之1 。 │
├──┼───────────────┼────────┼─────┼────────────┤
│ 2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4.79 │全部 │被代位人賴姵良及被告賴永│
│ │ │ │ │森、賴秋梅賴秋娥、賴秋│
│ │ │ │ │美等5 人,應繼分各6 分之│
│ │ │ │ │1 ,分割後之應有部分各為│
│ │ │ │ │6 分之1 。被告魏士晉、李│
│ │ │ │ │榮富、李豪進等3 人,應繼│
│ │ │ │ │分各18分之1 ,分割後之應│
│ │ │ │ │有部分各為18分之1 。 │
├──┼───────────────┼────────┼─────┼────────────┤
│ 3 │嘉義縣○○鄉○○段000○號建物 │總面積:102.40 │全部 │被代位人賴姵良及被告賴永│
│ │ │層次面積: │ │森、賴秋梅賴秋娥、賴秋│
│ │ │一層38.56 │ │美等5 人,應繼分各6 分之│
│ │ │二層53.12 │ │1 ,分割後之應有部分各為│
│ │ │騎樓10.72 │ │6 分之1 。被告魏士晉、李│
│ │ │附屬建物: │ │榮富、李豪進等3 人,應繼│
│ │ │電梯樓梯間3.90 │ │分各18分之1 ,分割後之應│
│ │ │ │ │有部分各為18分之1 。 │
└──┴───────────────┴────────┴─────┴────────────┘
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 1 │賴姵良 │6分之1 │
├──┼────┼──────┤
│ 2 │賴永森 │6分之1 │
├──┼────┼──────┤
│ 3 │賴秋梅 │6分之1 │
├──┼────┼──────┤
│ 4 │賴秋娥 │6分之1 │
├──┼────┼──────┤
│ 5 │賴秋美 │6分之1 │
├──┼────┼──────┤




│ 6 │魏士晉 │18分之1 │
├──┼────┼──────┤
│ 7 │李榮富 │18分之1 │
├──┼────┼──────┤
│ 8 │李豪進 │18分之1 │
└──┴────┴──────┘
附表三:
┌──┬─────┬──────┐
│編號│負擔人 │訴訟費用負擔│
│ │ │之比例 │
├──┼─────┼──────┤
│ 1 │原告 │6分之1 │
├──┼─────┼──────┤
│ 2 │賴永森 │6分之1 │
├──┼─────┼──────┤
│ 3 │賴秋梅 │6分之1 │
├──┼─────┼──────┤
│ 4 │賴秋娥 │6分之1 │
├──┼─────┼──────┤
│ 5 │賴秋美 │6分之1 │
├──┼─────┼──────┤
│ 6 │魏士晉 │18分之1 │
├──┼─────┼──────┤
│ 7 │李榮富 │18分之1 │
├──┼─────┼──────┤
│ 8 │李豪進 │18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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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