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410號
NTEV,107,投簡,410,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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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410號
原   告 黃堯鑑 
被   告 陳昱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157,568 元,約定清償日為107 年2 月28日,並 立有借據1 紙為證。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 ,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1 紙 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同法第280 條第 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 主張屬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60 元(即裁判費1,66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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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