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887號
原 告 唐祖賜
訴訟代理人 唐榮燦
唐景笙
被 告 高光絃
高至平
高至亨
高霈辰即高世芸
共 同 高左宇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