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936號
SJEV,107,重簡,1936,2018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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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勝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98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陳周月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準備狀及繕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如主文所示之欠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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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