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863號
抗 告 人 蘇上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惠玲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5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04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抗告法院為假扣押裁定前 ,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旨在保障債權人 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抗告法院能正確判斷原裁定之當否 。惟假扣押係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 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其執行應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債務人之同時或 送達前為之。考量此項立法旨趣,債權人對駁回其假扣押聲 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倘假扣押隱密性仍應予維持,即無須使 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2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104年度台抗字第6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抗 告人就駁回其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審酌全案情節 ,認仍有維持假扣押隱密性之必要,基於保全程序之目的, 即無須使相對人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遭相對人及第三人仇翔祺之 詐騙及盜賣不動產,致受有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損害; 又相對人為一理髮師,每月營收不足以支應房租、員工薪水 ,其名下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之2房屋及坐落 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亦向金融機構申辦高額貸款,詎相對 人仍經常購買名牌包、出國旅遊、出入牛郎店,浪費財產, 並搬離戶籍地址,顯見相對人有脫產隱匿之虞。近日相對人 積極變賣系爭房地,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財產准為假 扣押等語。原法院之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838號 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出異 議,原法院以107年度事聲字第10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 回其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請求廢棄原裁定,准 予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係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訴訟請求 之標的、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則指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 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 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 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均屬之。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 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 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 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 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尚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 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民事裁定參照)。四、經查:
(一)假扣押請求部分
抗告人主張其自102年8月26日起遭相對人及仇翔祺之詐騙及 盜賣不動產,致受有110萬元損害乙節,業據提出刑事傳票 、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受領價金授權書玉山銀行 轉帳明細、債權憑證、受領價金授權書為憑(見原法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838號卷第3至17頁、本院卷第19頁),則抗 告人既提出上開證據資料足使本院對其請求之原因,得到大 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堪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 求已為釋明。
(二)假扣押原因部分
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經伊多次催討無果,現已搬離原不動產戶 籍地,在外租屋躲藏,將盜賣金額藏匿無蹤,並積極變賣系 爭房屋,固提出財政部稅務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臉書截 圖、照片、建物謄本、信義房屋網頁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 19至61頁)。惟依上開證據資料無從釋明相對人確有出售系 爭房地、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 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 ,且上揭證據資料亦未釋明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有何已瀕 臨成為無資力、或與抗告人債權相差懸殊之情。是抗告人對 於本件假扣押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情 形,尚無法使本院得到大致為正當之薄弱心證。五、綜上所述,抗告人並未釋明本件假扣押之原因,揆諸上開說 明,則其假扣押之聲請,不應准許。從而,原處分駁回其聲 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及原處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