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蘇文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美霞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
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所為103年度上字第 45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就友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友 和公司)之營業稅,應否計入兩造分配盈餘之計算式,有漏 未裁判之情形,為此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 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33條第1項、第5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判決先於第10頁之 (八)部分,認定友和公司之營業稅為新臺幣206萬0880元 ,再於同頁之(九)第5列,將該營業稅額列入兩造之分配 盈餘計算式,並無漏未裁判情事,顯與補充判決規定不符。 職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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