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林俊達
被 告 益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0月1 日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並同時裁定 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上 開命補繳裁判費及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均於107 年10月4 日 送達原告,並均於107 年10月15日確定,然原告仍未繳納裁 判費,其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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