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56號
ULDV,107,聲,56,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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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明珠

代 理 人 陳偉仁律師
      張育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國104 年7 月1 日增訂公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若聲請人已逾上開6 個月期 間始提出聲請,該項逾期聲請之瑕疵既屬不能補正之事項, 法院即應逕為駁回聲請,而毋庸再命補正。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寶仁土石開發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 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固於107 年10月15日具狀聲請交付本 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0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之106 年 3 月1 日法庭錄音光碟,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事件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確認該事件於106 年4 月11日確定,聲 請人迄至107 年10月15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 然已逾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之「於開 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期間,則聲請人逾期提出 聲請之瑕疵,乃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本院自無再命聲請人補 正之必要,逕以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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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仁土石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