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45號
MLDA,107,交,45,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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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5號
原   告 吳新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  │
├──┼───────────────────────┤
│ 2 │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           │
│  │應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均以公文│
│  │書上之記載為準】。              │
├──┼───────────────────────┤
│ 3 │起訴狀應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⑴應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月│
│  │ ○日竹監苗字第○號」之格式,詳列不服之交通裁│
│  │ 決日期字號,並提出所欲撤銷2 份原處分之正本或│
│  │ 影本到院供參。               │
│  │⑵另應提出起訴狀原證一所載之交通部訴願委員會10│
│  │ 7 年4 月27日交訴字第1070005862號訴願決定書到│
│  │ 院供參。                  │
├──┼───────────────────────┤
│ 4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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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