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美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
8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法條欄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應適用法條部分記載有如主 文所示之誤寫,惟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 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