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世謙
債 務 人 蔡俊佑
蔡銘庚
蔡張桂枝
一、債務人蔡俊佑、蔡張桂枝、蔡銘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下
同)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蔡俊佑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蔡
銘庚、蔡張桂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 以下同) 262,880
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
知書為證。
(二) 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7 年
04月13日起至民國107 年09月25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
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7
年09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
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
(四) 詎債務人蔡俊佑自107 年04月13日起,並未依約履行
繳納,迄今尚欠82,9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另債務人蔡銘庚、蔡張桂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52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俊佑、蔡│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82960 │張桂枝、蔡│4月13日起 │9月25日止 │一五 │
│ │元 │銘庚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2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俊佑、蔡│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960 │張桂枝、蔡│5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銘庚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