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01號
TTDV,107,司聲,101,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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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黃清風 
聲 請 人 黃桂花 
相 對 人 臺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二、原審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民 國106年度東簡字第31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前揭判決主文所 示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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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