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60號
TTDV,107,司促,3860,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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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明瑞
債 務 人 姜明姿
債 務 人 姜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姜明姿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姜
    李花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
    下同)138,03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
    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姜明姿自民國107年03月01日(即第37期)起
    ,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86,67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姜李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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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86,676元     │107年3月1日起至   │1.15%    │107年4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4年9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4年9月26日起至  │2.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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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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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