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明瑞
債 務 人 姜明姿
債 務 人 姜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姜明姿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姜
李花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
下同)138,03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
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姜明姿自民國107年03月01日(即第37期)起
,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86,67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姜李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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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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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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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6,676元 │107年3月1日起至 │1.15% │107年4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4年9月25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4年9月26日起至 │2.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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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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