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春渢即賴春風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㈠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 人清冊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
㈡請提出2位受扶養人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
㈣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 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
㈤依聲請人提供之綜合信用報告,記載曾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 ,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聲請人據實說明:
⒈聲請人95年間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 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協商協議書)。 ⒉自95年5月協商當時起至毀諾即96年3月不履行止,請依時間 依序敘述:
①繳款情形為何?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 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 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切結書。 ②係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提出如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 、資遣費、所得稅清單資料,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自
陳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 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㈥聲請人自陳與其受撫養之人均沒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 、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 保險金,請補充說明受其撫養親屬除上開補助或保險金外, 是否有其他收入(例如打工)?如有,請說明收入之內容、金 額、期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㈦請聲請人說明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陳報 繫屬法院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