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91號
TNDV,107,司拍,291,2018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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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何忠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明聰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明聰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 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105年1月 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0元,詎相對人自民國107 年5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1,568,170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明聰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8月30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聲請 拍賣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 107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 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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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