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83號
TNDV,106,訴,1483,2018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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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蔡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石柱間因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
83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確認上
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 地
號土地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同段193-13、193-35、193-36地號土
地如原判決附圖一紅色斜線區域所示之土地(面積500 平方公尺
)有通行權存在,被上訴人不得為妨害上訴人通行上開土地之行
為。原判決業已准許其中27平方公尺之土地,上訴人就原判決對
其不利之部分聲明上訴,而上訴人於原審表明若得通行上開土地
,上訴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 00 ○00000 地號土
地可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1,892,000 元【計算式:2,000,000 -〔(2,00
0,000 ÷500 )×27〕=1,892,00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
,7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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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