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341號
TPDV,89,訴,1341,200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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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一號
  原   告 尖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   告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0四巷五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五0四巷五十一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十五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緣被告與原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分別簽 立二工程合約,委由原告承作硫化銅、烤漆防火門等工程,經原告完成承作 工程後,被告竟拒不給付尾款,二工程之尾款共有七十七萬五千五百九十五 元,經原告一再向其催討,此有函件及帳款明細單可據,雙方幾經折衝,原 告勉強同意債務人以七十五萬元清償,然迄今仍分文未償。 (二)依雙方工程合約書第四條付款方式之約定:「本工程付款辦法,除投標須知 及補充說明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之規定,由乙方按期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 ,經甲方核實後付給之。...... 」今原告已按期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並 經被告核實,被告自應依約給付,依民法第五百零五條規定:「報酬,應於 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 ,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現該二工程業已全部完工,被告自應依約暨民法規定給付約定之報酬。 (三)三重環南國宅新建工程硫化銅、烤漆防火門工程業已完工,並於民國八十七 年八月二十六日由台北縣政府驗收合格,有台北縣政府之營繕工程結算驗收 證明書可證,被告指稱工程有瑕疵未完工,應為其不欲履約付款之託辭。 (四)文山區萬隆里專案國宅新建工程不銹鋼、硫化銅門工程亦已完工,經鈞院向 台北市政府國宅處函查後,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回函中附有:1、營繕工 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其驗收日期中最後一次正驗複驗之日期為八十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2、工程保固切結- 其合約有關裝修部分(不銹鋼、硫化銅門工 程屬裝修工程部分),其保固期限乃至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3、工程 正驗複驗紀錄- 其中正驗後應行改善部分皆無不銹鋼、硫化銅門工程,而依



正驗記錄中「參、相關內部文件抽核:(三)防火門、不銹鋼板門、塑鋼門 ...... 等材料,均依合約規定辦理送審同意使用。」更是明確指出在正驗 時原告所承攬之不銹鋼硫化銅門工程皆無瑕疵,而正驗複驗時更無任何瑕疵 可言。
(五) 綜上所陳,該二工程皆無瑕疵,且經完工後亦過了保固期限,甚且被告已向 台北縣政府及台北市政府國宅處領取全額工程款及保固款,此部分亦為被告 所自承,而其主張工程有瑕疵等,亦未能提出具體證據,實為拖延訴訟之詞 。
三、證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二份、函件及帳款明細單影本一份、公司登記資料影 本一份、承攬工程合約書一覽表影本一份、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一份、 國宅處函影本一份為證,並聲請本院向台北市政府國宅處函查有關文山區萬隆里 專案國宅新建工程之正驗複驗合格證明單及合格日期。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依其以前到庭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原告所做工程有瑕疵,主張扣款。
丙、本院依聲請向台北市政府國宅處函查有關被告承攬文山區萬隆里專案國(住)宅 新建工程不銹鋼、硫化銅門之正驗複驗合格證明單及合格日期之相關資料。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分別簽立 二工程合約,委由原告承作硫化銅、烤漆防火門等工程,經原告完成承作工程後 ,被告竟拒不給付尾款,二工程之尾款共有七十七萬五千五百九十五元,經原告 一再向其催討,雙方幾經折衝,原告同意以七十五萬元清償,然迄今仍分文未償 。依雙方工程合約書第四條付款方式之約定:「本工程付款辦法,除投標須知及 補充說明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之規定,由乙方按期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經甲 方核實後付給之。...... 」今原告已按期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並經被告核實 ,被告自應依約給付。且三重環南國宅新建工程硫化銅、烤漆防火門工程業已完 工,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由台北縣政府驗收合格;文山區萬隆里專案國宅 新建工程不銹鋼、硫化銅門工程亦已完工,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回函中附有: 1、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其驗收日期中最後一次正驗複驗之日期為八十七 年三月三十一日。2、工程保固切結- 其合約有關裝修部分(不銹鋼、硫化銅門 工程屬裝修工程部分),其保固期限乃至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3、工程正 驗複驗紀錄- 其中正驗後應行改善部分皆無不銹鋼、硫化銅門工程,而依正驗記 錄中「參、相關內部文件抽核:(三)防火門、不銹鋼板門、塑鋼門...... 等 材料,均依合約規定辦理送審同意使用。」更是明確指出在正驗時原告所承攬之 不銹鋼硫化銅門工程皆無瑕疵,而正驗複驗時更無任何瑕疵可言。則該二工程既



已依約完工且並無瑕疵,亦過了保固期限,被告並已向台北縣政府及台北市政府 國宅處領取全額工程款及保固款。因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尚 積欠工程尾款七十五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被告則以;原告所承作工程有瑕疵,應予扣款等語,資為抗辯。二、查原告主張兩造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分別簽立二工 程合約,委由原告承作硫化銅、烤漆防火門等工程,經原告依約完成承作工程, 被告尚積欠尾款七十五萬元未付等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函件及帳款明細 單、公司登記資料、承攬工程合約書一覽表、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國宅處 函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工程有瑕疵並據以主張 扣款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工程瑕疵部分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詎被 告並未進而舉證證明,其舉證責任顯有未盡,主張尚難採信。且經本院向台北市 政府國宅處函查有關被告承攬文山區萬隆里專案國(住)宅新建工程不銹鋼、硫 化銅門之正驗複驗合格證明單及合格日期之相關資料觀之,原告所承作之不銹鋼 、硫化銅門等工程均經檢驗合格,並未指出有瑕疵,此有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北市宅二字第八九二一九五五八○○號函及所檢附工程正 驗、正驗複驗紀錄及驗收合格證明書資料在卷可稽,益證被告抗辯有瑕疵,委無 足採。
三、綜上,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承攬報酬七十五萬元未付,應可採信,被告指稱工 程有瑕疵主張扣減云云,殊非正當。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七 十五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即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丙、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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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尖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