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冰心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東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
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709,000元(計算式:1,709㎡×4,000元
×1÷4=1,70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