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9
42號、第16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張博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7年5 月28日凌晨5時8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四面佛寺內,徒手竊盜信徒捐贈由何溫和管領之金牌4面( 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至3萬元間)後逃離現場 ,適為保全鄭漢彬察覺而報警處理,始獲上情。張博文另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並無資力支付計程車車資,竟仍 於107年5月29日上午9時5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125 巷口,招攔謝水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搭乘 後,至臺北市萬華區莒光路166 巷18弄口臨停,向謝水上稱 僅是下車領藥並將再回來搭乘返回原地,使謝水上陷於錯誤 而未收取車資325 元並於原地等待,豈料張博文一去不回, 謝水上電聯而發覺張博文所留之門號並非為真,始知受騙, 經警循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被告張博文業已死亡,此有戶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 卷可稽。參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