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
附民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張鵬元律師
附民被告 張明田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