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99號
TPDM,106,重附民,99,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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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
附民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張鵬元律師
附民被告  張明田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經附民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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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