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7年度,4號
TCDV,107,訴更一,4,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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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于金艷 
      曾慶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被   告 羅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曾慶煌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于金艷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曾慶煌負擔百分 之十,餘由原告于金艷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曾慶煌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 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曾慶煌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本判決第二項原告于金艷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 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于金艷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七、原告其餘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 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 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曾慶煌曾湘綾曾雅琪于金艷對被告提起本案訴訟,訴之聲明第1、2項係 請求: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曾慶煌曾湘綾曾雅琪于金艷新臺幣(下同)5萬元、20萬元、5萬元、2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二、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之Facebook貼文及留 言刪除。嗣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10日原告具民事變更聲 明狀撤回原告曾湘綾曾雅琪損害賠償部分及上開訴之聲明 第2項(見本院卷第61頁),復經被告於107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期日同意上開撤回(見本院卷第70頁),原告最終訴之 聲明減縮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曾慶煌于金艷5萬元、2 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訴之變更減縮、撤回起訴之部分 ,於法無不合,應為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與原告曾慶煌原有婚姻關係,雙方於86年2月22日結婚 ,於93年1月19日離婚,之後於94年2月22日二度結婚,再於 102年6月20日離婚。被告因認定原告曾慶煌於婚姻存續期間 即101年間與有配偶之原告于金艷有婚外情,是二人婚姻破 裂的主要原因而心生不滿,明知臉書社群網站係屬不特定人 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頁介面,分別基於公然侮辱、 加重毀謗或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先後於 如附表所示時間、不詳地點利用電腦或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 路,張貼嘲弄、詆毀原告于金艷曾慶煌之文字,並具體指 摘原告于金艷介入其婚姻等足以毀損于金艷名譽,僅涉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事項之言論,供不特定人瀏覽而散布於眾 。被告侵害原告于金艷名譽之事實如附表編號1-7所示,均 經刑事判決有罪;如附表編號8所示雖然因被告張貼時間為 105年2月13日,依原告提出刑事自訴時已超出6個月告訴期 間,但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原告係106年10月16 日起訴,尚未逾期,因而納入請求被告賠償範圍。被告侵害 原告曾慶煌名譽之事實如附表編號2所示,同樣於刑事判決 認定有罪,如附表編號3-7所示部分,但被告指謫原告于金 艷「搶別人丈夫」、「只要張開腿不幹白不幹,我前丈夫就 是這種人」、「用身體換我老公的金錢」、「被那個女的金 艷小姐誘惑勾引用各種方式逼迫我要跟他離婚」等語,亦同 時暗示原告曾慶煌係道德低落之人。蓋社會上對于「性」相 當敏感,任何遭指控性關係混亂或感情不忠之人,不論社會 、個人均會受指控者貼上標籤難以洗脫,原告等人長期受被 告精神上騷擾,被告上開行為自屬侵害原告等名譽並貶損社 會上評價無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 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曾慶煌于金艷 精神慰撫金各5萬元、25萬元。
二、並聲明: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曾慶煌于金艷5萬元、2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原告于金艷破壞伊的家庭,伊不願意賠她。伊已 將Facebook上之訊息及文章刪除,也不再使用該帳號,不知 為何原告還看得到。伊已經受刑事案件判刑,並且繳完罰款



,且書具一份道歉聲明,要跟原告于金艷曾慶煌道歉,不 知道他們能否接受。因為之前原告于金艷曾經跟伊講說伊是 被買回來生小孩的工具,伊很生氣想死才回嘴,並且讓大家 知道原因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益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曾慶煌原有婚姻關係,雙方於86年2 月22日結婚,於93年1月19日離婚,之後於94年2月22日二度 結婚,再於102年6月20日離婚。被告因認定原告曾慶煌於婚 姻存續期間即101年間與有配偶之原告于金艷有婚外情,是 二人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而心生不滿,明知臉書社群網站係 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頁介面,分別基於 公然侮辱、加重毀謗或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犯 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不詳地點利用電腦或行動電話連 結網際網路,張貼文字並具體指摘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供不 特定人瀏覽而散布於眾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 提出之本院106年度司家非調字第277號調解筆錄(見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3332號民事卷《下稱本院第3332號卷》第21-22 頁)、被告於Facebook所為之公開言論(分見本院第3332號 卷第23-38頁)在卷可稽。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言行 ,業經本院刑事庭認定為不法犯罪行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亦經調閱本院106年度自字第46號刑事卷宗,查核無誤。二、審諸如附表所示被告之言論,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文字「又老又醜、真的有夠醜」、附表編號2①所示文字「 你是靠你的下體破壞別人的、不要臉」、附表編號3③所示 文字「用你的下體去去誘惑男人」、附表編號4②所示文字 「你不是喜歡我前夫的爛鳥嗎」、附表編號5①所示文字「 你只要張開腿,不干白不干」、附表編號5②所示文字「地 表上最不要臉的」、「在我眼里你不過阿狗而已」、附表編 號6所示文字「搶別人丈夫」、附表編號7③所示文字「他 是一個地表上最不要臉的女人」等,此等言詞均足以貶損他 人之社會評價,為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語言,均為含有負 面意義之言詞,且依當時客觀情境如經不特定之人聽聞,已 足產生對原告二人人格貶抑感,並使原告二人感到難堪與屈 辱,顯屬謾罵性言論,而具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足以 減損原告二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甚明。被告以「醜」、 「狗」、「下體」、「張開腿」、「不干白不干」、「不要 臉」、「喜歡…爛鳥」等文字影射原告于金艷,以「爛鳥」 之文字影射原告曾慶煌,且被告指謫原告于金艷「搶別人丈



夫」、「只要張開腿不幹白不幹,我前丈夫就是這種人」、 「用身體換我老公的金錢」、「被那個女的金艷小姐誘惑勾 引用各種方式逼迫我要跟他離婚」等語,亦同時暗示原告曾 慶煌係道德低落之人,顯係以極為不堪之言語而為謾罵,且 依一般人之識別能力足以辨識所指之對象為原告于金艷、曾 慶煌,是被告侮辱貶抑原告于金艷曾慶煌之意甚為灼然。 而又附表編號8所示被告之言行,指摘原告于金艷為破壞其 家庭之小三,將被告趕走了,並指原告于金艷為心地惡毒的 女人,全台灣都知,並咒罵原告于金艷破壞別人家庭三出窮 ,七世都不得超生,該行為亦有損原告于金艷名譽之事,亦 可認定。基上,被告此部分之行為,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二 人之名譽之事實,要堪認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對原告二 人所為前揭誹謗行為致其名譽遭受侵害,精神上蒙受痛苦,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 害即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又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 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 」,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 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 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審酌原告于金艷為大專畢業,從事從事市場成衣買賣 維生,月收入約20萬元,名下登記車輛三輛,無不動產,10 4年申報薪資所76,861元、105年申報薪資所得240,096元; 原告曾慶煌為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輪機科二年級肄業 ,目前以從事市場成衣買賣維生,月收入約7萬元,無不動 產,104年、105年無薪資所得申報;被告國小畢業,現無工 作,有房屋4筆、土地7筆,價值約6,016,341元,104年、10 5年無薪資所得等情,此經兩造分別於本院之陳明及有兩造 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外放),並審酌本件 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之動機、手段、情節及造成原告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認為原告



于金艷曾慶煌分別請求被告依序賠償其精神慰撫金25萬元 、5萬元,實屬過高,宜依序賠償原告于金艷10萬元、賠償 曾慶煌2萬元為適當,故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求,要屬有據 ,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而於107年3月14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 卷第10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3月15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告于金艷曾慶煌依侵權行為害賠償請求權請 求被告依序給付原告于金艷10萬元、給付原告曾慶煌2萬元 ,及均自107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至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 部分,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附,應併予駁回。八、本件訴訟費用,除已撤回訴訟之曾湘綾曾雅琪應自行負擔 其等起訴部分之訴訟費用外,其餘訴訟費用爰酌定如主文第 四項所示。
肆、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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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 文字內容 │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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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9月某日│歐巴桑 又老又醜 真的有夠醜 看你的脖子就知道 │于金艷
│ │ │你有幾歲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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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9月19日│①愛你媽的逼啦 小三 這輩子是小三 下輩子也是│①于金艷
│ │ │ 小三 你是靠你的下體破壞別人的 不要臉 破壞│ │
│ │ │ 別人的家庭 你一生一世都是活在人家的咒詛當中│ │
│ │ │ 。 │ │
│ │ │②大家可以到fb上面查 金艷就是破壞我家庭的女人│②于金艷
│ │ │ 小三的下場生生世世的洗不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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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9月21日│①金艷小三你去死吧。 │①于金艷
│ │ │②小三你還沒死呀 這位金艷小姐就是破壞我家庭的│ │
│ │ │ 女人 他不擇手段破壞我家庭 讓我的孩子和我分│②于金艷、曾慶│
│ │ │ 離他搶走我的丈夫。 │煌 │
│ │ │③那又如何呢 我不會像你一樣 用你的下體去去誘│ │
│ │ │ 惑男人 人在做天在看 你破壞家庭別人的家庭 │③于金艷
│ │ │ 你是台灣最惡毒的小三。 │ │
│ │ │④你是台灣最惡毒的女人 經驗 你破壞我的家庭 │ │
│ │ │ 你拆散我的家庭 你帶給我太多的痛苦 你下下輩│ │
│ │ │ 子會下地獄的。 │④于金艷
│ │ │⑤金燕小姐 你是最惡毒的女人 我不需要騙任何人│ │
│ │ │ 我們家有四間透天一塊田地 我丈夫生意做得很好│ │
│ │ │ 我們不需要騙人 不像你一樣用身體來換我老公的│⑤于金艷、曾慶│
│ │ │ 金錢。 │煌 │
│ │ │⑥我是中國雲南省人大家族,我是大家族的孩子,很│ │
│ │ │ 多年前我來到台灣,嫁給我曾慶惶先生,我幫他生│ │
│ │ │ 了三胞胎,他在菜市場做生意,沒有多久他就被那│ │
│ │ │ 個女的金艷小姐誘惑勾引,用各種方式逼迫我要我│⑥于金艷、曾慶│
│ │ │ 跟他離婚,這一位金艷小姐說我如果沒有跟這位先│煌 │
│ │ │ 生離婚,他要殺我全家,他在fb上說我騙人說我誘│ │
│ │ │ 惑人,我不需要錢,我現在已經結婚了,我有四棟│ │
│ │ │ 透天房子,我還有一塊田,我現在的丈夫很會賺錢│ │




│ │ │ ,他這樣污衊我,大家覺得我應該去告他嗎,我的│ │
│ │ │ 家庭本來很美滿,因為這位小姐,他破壞了我的家│ │
│ │ │ 庭,他不擇手段,因為我是基督徒,我們全教會的│ │
│ │ │ 人都知道,經生怎麼勾引人家的丈夫,你的兒女將│ │
│ │ │ 來也會受到報應的,知道這一位小姐他破壞了我的│ │
│ │ │ 家庭,金艷小姐你不要太囂張,人不是只有這輩子│ │
│ │ │ ,下輩子還會受到審判的。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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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9月22日│①小三你女兒去給別人干啊,你不也搶了我的丈夫。│①于金艷、曾慶│
│ │ │ │煌 │
│ │ │②大家可以上fb搜尋這位金艷小姐,泰國新加坡馬來│ │
│ │ │ 西亞緬甸中國都有兄弟姊妹,你好好等著,好事在│②于金艷、曾慶│
│ │ │ 後頭,不要臉的小三,你不是喜歡我前夫的爛鳥嗎│煌 │
│ │ │ ?一對不要臉的,最近寄了一大筆$到我三姑戶頭 │ │
│ │ │ ,你有分到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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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9月23日│①百吃沒見識的女人,一生只在這個小島泰國的祖先│①于金艷、曾慶│
│ │ │ 是誰你知嗎,我強國雲南人,白吃人是有輪回的,│煌 │
│ │ │ 一代接一代不要搶別人丈夫,沒有好下場你以為你│ │
│ │ │ 美嗎?你只要張開腿,不干白不干,我前丈夫就是│ │
│ │ │ 這種人,你是什麼大便,我要向你交待。 │ │
│ │ │②比你小三好吧,像你這種女人,上天必報,雁你世│ │
│ │ │ 世代代搶別人丈夫,地表上最不要臉的,你跟我比│ │
│ │ │ 差遠呢,小島上長大的會有什麼格局,在我眼里你│②于金艷
│ │ │ 不過阿狗而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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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年9月24日│①至少不搶別人丈夫。 │①于金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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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年9月某日│①醜的跟30年代的女人一樣只會勾引別人的老公。 │①于金艷
│ │ │ │ │
│ │ │②這是破壞我家的壞女人,金艷。 │②于金艷
│ │ │③在想一個女人他的名字叫金艷,她把我的丈夫搶走│ │
│ │ │ 了,他把我的家庭破碎了,他搶到了我的丈夫,如│③于金艷、曾慶│
│ │ │ 今還不放過我,整天在fb上罵我,說我是勾引男人│煌 │
│ │ │ 的女人,親愛的台灣人,請你們評評理,我不需要│ │




│ │ │ 勾引男人,我自己有四棟房子,我還有一塊田,我│ │
│ │ │ 現在的丈夫很會賺錢,不需要我抽煩這些,這個女│ │
│ │ │ 人他才是勾引我丈夫,因為她的丈夫把它摔了不要│ │
│ │ │ 他了,他太強勢了,他身邊有兩個小孩沒有人養,│ │
│ │ │ 他必須把我的丈夫搶走,他的名字叫金艷,他是一│ │
│ │ │ 個地表上最不要臉的女人,專門破壞人家的家庭,│ │
│ │ │ 我我咒他下輩子下地獄。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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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2月13日│①她是破壞湘綾家庭的小三。她名字叫余金艷,這女│①于金艷
│ │ │ 人把湘綾的媽趕走了,她是心地惡毒的女人,湘綾│ │
│ │ │ 的媽現在瘋了,湘綾認賊作母,全台灣都知,破壞│ │
│ │ │ 別人家庭三出窮,七世都不得超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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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