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43號
原 告 張光前
被 告 張麗美
張茜茜
張義雄
當事人間返還代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 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107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