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02號
TCDV,107,訴,2602,201810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02號
原   告 洪以囷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律師
被   告 陳建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7 年度附民字第332 號),本院於民
國107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零柒佰伍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前至原告工作之布拉格SPA 會館消費,因而結識原告。 詎被告得知原告有經濟壓力,竟於民國104 年10月間,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前開會館,向原告洋稱己身經營數家檳 榔攤、中古車行及當舖,倘原告投資上開事業,每月可獲取 9 %之紅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合計共新臺 幣(下同)100 萬元之現金予被告。
嗣於105 年5 月初,被告以當舖股東不願依約給付紅利為由 ,表示願意給付原告36萬元賠償,至原告投資款項則轉為雙 方借款,因之簽立金額136 萬元之借據1 紙交付原告,約定 自105 年5 月25日起,按月清償5,000 元。嗣被告仍無力依 約償還前開款項,明知其名下並無位於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巷00弄00號建案名稱為「城適」之房屋(下稱「城 適」房屋),竟另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向原告佯稱:欲以80 0 萬元出售其所有之「城適」房屋予原告,並以其積欠之13 6萬元抵充部分價金,然原告需支付剩餘購屋價款、房屋安 檢費用、過戶房地合一稅金、清償房屋貸款等費用云云,致 原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8至22所示之時間、地點,交



付如附表編號8至22所示合計共1,632,269元之現金予被告。 被告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鼓吹原告加入當舖公會,並向 原告佯稱須交付入會之相關費用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接 續於附表編號23至24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編號23 至24所示合計共7 萬元之現金予被告。
綜上,原告經被告以上開詐欺犯行,詐取共計2,702,269 元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 ,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陳明引用本件刑事訴訟之全部卷證 資料為其舉證方法,而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30 號刑事影 卷所附相關證據資料可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除 業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中坦承不諱外(見本院107 年度易字 第930 影卷第28頁正反面、第33頁正反面),其於本件就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前開主張之 事實,堪予採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對原告以前揭詐 騙方式,使原告先後交付金錢,核屬故意侵害原告之財產權 ,自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詐 騙所受之損害總額2,702,269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4 月26日,見本院107 年度附 民字第332 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伍、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金額 │地點 │合計(新臺幣) │
│ │ │(新臺幣) │ │ │
├──┼────────┼──────┼───────────────┼───────────────┤
│1 │104年10月28日 │33萬元 │臺中市中清路小娘娘店內 │ │
├──┼────────┼──────┼───────────────┤ │
│2 │104年11月間某日 │1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 │
│ │ │ │(即原告戶籍地) │ │
│ │ │ │ │ │
├──┼────────┼──────┼───────────────┤ │
│3 │104年12月間某日 │11萬元 │同上 │ │
├──┼────────┼──────┼───────────────┤ │
│4 │105年1月間某日 │11萬元 │同上 │ │
├──┼────────┼──────┼───────────────┤ │
│5 │105年2月間某日 │11萬元 │同上 │ │
├──┼────────┼──────┼───────────────┤ │
│6 │105年3月間某日 │11萬5,000 元│同上 │ │
├──┼────────┼──────┼───────────────┤ │
│7 │105年4月間某日 │11萬5,000 元│同上 │100萬元 │
├──┼────────┼──────┼───────────────┼───────────────┤
│8 │105年5月15日 │2 萬1,000 元│臺中市○○路○○號門市 │ │
├──┼────────┼──────┼───────────────┤ │
│9 │105年5月間某日 │4 萬元 │刷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借款 │ │
│ │ │ │ │ │
│ │ │ │ │ │
├──┼────────┼──────┼───────────────┤ │
│10 │105年5月間某日 │2 萬5,000元 │刷花旗銀行中港分行信用卡借款 │ │
│ │ │ │ │ │
│ │ │ │ │ │
├──┼────────┼──────┼───────────────┤ │
│11 │105年6月間某日 │1 萬元 │刷花旗銀行信用卡借款 │ │
├──┼────────┼──────┼───────────────┤ │
│12 │105年6月1日 │1 萬元 │刷富邦銀行信用卡借款 │ │
├──┼────────┼──────┼───────────────┤ │
│13 │105年7月間某日 │4 萬元 │刷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借款 │ │
│ │ │ │ │ │
│ │ │ │ │ │
├──┼────────┼──────┼───────────────┤ │




│14 │105年8月3日 │1 萬4,000元 │刷台中銀行信用卡借款 │ │
├──┼────────┼──────┼───────────────┤ │
│15 │105年8月31日 │22 萬元 │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 │
├──┼────────┼──────┼───────────────┤ │
│16 │105年9月2日 │2 萬5,000元 │同上 │ │
├──┼────────┼──────┼───────────────┤ │
│17 │105年9月3日 │2 萬7,000元 │同上 │ │
├──┼────────┼──────┼───────────────┤ │
│18 │105年9月4日 │2 萬7,000元 │同上 │ │
├──┼────────┼──────┼───────────────┤ │
│19 │105年9月1日 │72 萬元 │原告購買巨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預│ │
│ │ │ │售屋之解約退款 │ │
│ │ │ │ │ │
├──┼────────┼──────┼───────────────┤ │
│20 │105年5月19日 │4 萬元 │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 │
├──┼────────┼──────┼───────────────┤ │
│21 │105年6月3日 │10 萬3,269元│遠雄人壽解約款 │ │
├──┼────────┼──────┼───────────────┤ │
│22 │105年5月17日 │31 萬元 │三商美邦人壽解約款 │1,632,269元 │
├──┼────────┼──────┼───────────────┼───────────────┤
│23 │105年9月12日 │5 萬元 │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 │
├──┼────────┼──────┼───────────────┤ │
│24 │105年9月13日 │2 萬元 │同上 │7萬元 │
├──┴────────┴──────┴───────────────┼───────────────┤
│ 合計│2,702,269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巨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