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51號
TCDV,107,補,1851,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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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51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建富 
被   告 賴錦坤 
      賴錦標 
      賴錦堂 
      廖賴玉霞
      陳賴玉梅
      賴東淮 

      賴東隆 

      賴密彩 

      賴淑眞 
      賴淑媛 

      簡清玉 
      賴東熙 

      賴東亮 
      賴淑貞 
      賴淑娟 
      賴東彬 
      賴盈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
  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
  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
  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
  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至原告並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
  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80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上無權占有之建築物約17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該土地交還
  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68
  ,000元(計算式: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2,000元/平
  方公尺×面積174平方公尺=14,26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7,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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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