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278號
TCDV,107,司促,28278,2018102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媛華葉宜倩葉宜傑葉宜靜、葉
宜慈、葉宜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查報蔡振龍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抛棄或限定繼承之聲
   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