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7年度,55號
TCDV,107,司,55,2018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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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鴻隆會計師



相 對 人 天榮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天榮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簿冊及文
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振嘉為相對人天榮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天榮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指略以:天榮投資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22日中院麟非拾參107司司176字第1070064069號准予 呈報清算人備查在案,並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2條規定 催報債權。現上開清算程序業已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92條及第93條規定造具各項報表連同簿冊即清 算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結算表等,經各股東承認在案,且 於107年9月21日經股東同意由黃振嘉為公司簿冊(含帳簿表 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11 3條準用第9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之規定,請指定黃振君天榮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確為天榮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呈報本 院,並經本院於107年6月22日函復准予備查在案,並有有限 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在卷可參,且天榮投資有限公 司亦確已進行清算,亦經清算人於107年9月21日向本院呈報 清算完結,而就簿冊保管人,亦經保管人黃振嘉出具同意書 在卷,經核與前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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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榮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