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286號
TCDV,107,勞執,286,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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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王淞民 
相 對 人 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伊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7月19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778E536)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106年9月份至11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9萬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7 月19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 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即社 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7年7月19日調解 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 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年7月24日中市勞資字第10700372 08號函及隨函檢附之案號1778E536號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 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 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 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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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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