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浩煒
人
上訴人因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803,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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