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84號
原 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圓直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家
原 告 黃世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原 告 莊榮兆
被 告 蔡柏宗
蔡佩蓉
初惠民
當事人間確認投資有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7年度抗字第262號民事裁定命應補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500元,並令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7日後補納, 逾期不繳時,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8月13日送達原告圓直公司、黃世直,於107年8月16日送 達原告莊榮兆。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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