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3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嘉盈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34,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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