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1071號
CTDV,107,司促,11071,2018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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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1號
債 權 人 黃覺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坤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未提出或 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事實為真 ,其僅憑律師函尚不足認已盡釋明之責,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 於107 年9 月1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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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