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51號
CTDM,107,聲,1151,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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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 人 柯炎鎮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所為107 年度聲再
字第3 號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疑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柯炎鎮(下稱聲請 人)所聲請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2 號、第3 號之再審案件 ,均遭裁定駁回,就遭駁回主文內理由於同一法源,卻於不 同法官之見解差異有別,導令聲請人對於屢遭裁定之駁回文 義,深感疑惑。按聲請人於107 年度聲再字第2 號案件中, 持以106 年4 月8 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判決處有期 徒刑11月確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聲請免起訴處分,然本院逕以聲請人該次之施用 行為係為請求治療後,裁以不適用該法條,予以駁回。是聲 請人再持以105 年10月10日之施用行為(即施用行為係為請 求治療前)之案件聲請再審,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再字第 3 號案件審理,豈知卻再以聲請人該次施用行為係在請求治 療前,而非請求治療後,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文義 解釋究竟為何,聲請人前開2 次施用毒品犯行,則以該次可 獲寬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聲明疑義。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83 條及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對於有 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之規定 ,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然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 義解釋有疑義,係指對於該科刑判決之主文文義有疑義者而 言,至對於判決事實之認定、理由之論斷及刑之量定是否妥 適,均不影響於刑之執行,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 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 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 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2 4 號裁定、100 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亦同此見解)。經 核本件裁定主文記載內容明確,文義上並無任何疑義。而依 聲明人前開聲明疑義意旨觀之,其係對於本案裁定認定為不 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 項之要件有所疑義,而非本 案裁定主文有何疑義,核非本件聲明疑義案件所得審酌處理 ,況聲請人已就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3 號裁定提起抗告,



,揆諸上開說明,其自不得對與其主文無關之部分聲明疑義 。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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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