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坤彬
指定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
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於民國107年9月10日送達由上訴人本人收受後,上 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9月11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 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 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 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