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邦鋼鐵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需閱卷
得向本股書記官聲請閱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全邦鋼鐵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廖運青(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已於民國107 年9 月30日死亡。請提出廖運青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如其全體繼承人(含再
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被告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
前即無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僅有權利能力,要
無訴訟能力可言,是被告全邦鋼鐵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或法
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本院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
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請原告注意自身權益
。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
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廖運青於本案訴訟繫屬(107 年10月8 日)前
死亡,故原告廖運青起訴時無當事人能力,本院自有命原告
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
之當事人能力,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請原告注
意自身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