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44號
TYDV,107,訴,2544,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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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邦鋼鐵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需閱卷
得向本股書記官聲請閱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全邦鋼鐵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廖運青(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已於民國107 年9 月30日死亡。請提出廖運青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如其全體繼承人(含再
  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被告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於原告起訴
  前即無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僅有權利能力,要
  無訴訟能力可言,是被告全邦鋼鐵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或法
  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本院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
  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請原告注意自身權益
  。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
  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廖運青於本案訴訟繫屬(107 年10月8 日)前
  死亡,故原告廖運青起訴時無當事人能力,本院自有命原告
  補正之必要,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
  之當事人能力,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請原告注
  意自身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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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邦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