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281號
TYDV,107,司促,20281,2018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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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281號
債 權 人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秋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要有即欣香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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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誠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