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
債 權 人 林煥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真愛交通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8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債務人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提出釋明文件、表明請求對象為 公司亦或法定代理人、陳報車輛車號及第三人合迪股份有限 公司間買賣之相關資料,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1日寄存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