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瑞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張勇雄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被 告 陳鳳珠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三、倒數第一行「並請被告補正之。」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請原告補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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