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高源益
送達代收人 劉錦樹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資迅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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