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474號
TPDV,89,補,474,20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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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高源益
  送達代收人 劉錦樹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資迅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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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迅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