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君孝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 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 下午5 時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並本院前於107 年6 月19日已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有該 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之104 、10 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 務人104 、105 、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所示,債務人名下有2008年出廠之機車乙輛,因已逾經濟 部公佈之使用年限,堪認處分無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另 其於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有效保險契約(其保單 均為團體保險,要保人非債務人),此外無其餘財產,此有 前開公司回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 影本附卷可稽。前開事項經本院於107 年8 月6 日通知債權 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為反對之意見,其餘債權人則 均逾期未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斟酌本件清算財 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 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
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 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 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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