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34號
TYDM,107,訴,234,201810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慧娜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8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林慧娜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慧娜因顱內出血、中風,造成四肢癱瘓且意識不 清、無法言語,雖積極治療,目前仍無起色,且完全無行為 能力或任何自我照顧或表達之能力等情,有敏盛綜合醫院病 歷、107 年3 月14日敏總(醫)字第1070001202號函、3 月 16日敏總(醫)字第1070001198號、6 月22日敏總(醫)字 第1070002853號函各1 份、法院來函回覆意見表3 紙、寬福 護理之家107 年9 月21日寬字第1070921001號函與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見本院審訴字卷一第35至 38頁,卷二第1 至174 頁,訴字卷一第14至15頁,訴字卷二 第3 、6 頁)在卷可參,是以被告目前身體狀況應無法到庭 接受審判,揆諸上開規定,本案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應於 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