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58號
SCDV,107,司促,6858,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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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
債 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卡麗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 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電梯保養契約書、 發票、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等文件,惟經查債務人台灣卡麗來 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所示不明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最新公 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及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迄未提出, 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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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卡麗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