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魏清江
即 被 告
張睿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涔忻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40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