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阿蔥
原 告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舜
(送達代收人 蔡雪苓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玖仟池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柒
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陸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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