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439號
TPDV,89,補,439,20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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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阿蔥
  原   告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舜
        (送達代收人 蔡雪苓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玖仟池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柒
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陸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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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記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