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235號
PCDA,107,交,235,2018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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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3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譚懷生 
      (送達代收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35號行政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
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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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