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3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譚懷生
(送達代收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35號行政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
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